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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立法能否为中国股市注入暖流?

    2003-10-29 07:56



        

        10月28日,对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业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特殊日子:备受证券市场人士关注和期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15时03分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从而为基金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有着“阳光基金”之美誉。这部事关基金业发展的法律将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什么变化?它会给老百姓的理财生活带来何种影响?

      “阳光基金”:将成股市的中坚力量

      “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可谓正逢其时。”有业内人士兴奋地表示,“这部法律必将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可以说为中国股市注入了一股暖流,夯实了股市的发展基础。”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现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正庆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实施以后,对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自19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通过专家理财方式,充分披露信息,赢得了“阳光基金”的称号,也成为金融领域中举足轻重的投资力量,其作用和影响力不可忽视。

      目前,基金业正成为全球最具有成长性的行业之一。我国基金业至今只有11年的历史,发展任务尤其显得迫切。“发展基金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股市中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的结构状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解释说:“散户股民容易跟风,而百姓购买基金,让机构投资者打理股票则较为理性,利于股市的稳定。”

      现在市场上的基金规模,一般在5亿元至50亿元之间,每只基金均由基金经理运作,基金经理背后有一个强大的研究决策团队来提供投资支持。基金凭借数亿元的巨额资金力量和专家分析眼光,使得上市公司对其越来越重视,这将迫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质量,否则就得不到基金的青睐。

      我国基金业在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自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基金业有了一个明显增长期:从1998年第一批基金公司设立起,到今年9月底国内已有开业的基金公司32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只,总规模达到了1632亿份,其在股市中的作用已初显端倪。前段时间,面对上市公司招商银行突然抛出的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再融资计划,持有招商银行股票的47只基金联合起来组成联盟,来共同抗议招商银行这一行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表明基金在股市中已经拥有了举足轻重的话语权,“腰板”越来越硬。

      发展基金业目前已成为各界的共识。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刚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几天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的论述完全一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也表示,“使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是证监会当前重点要落实的工作之一。这充分体现出当前股市政策的取向和思路。

      核心话题:基金投资者权益第一

      北京有一位叫唐军的投资者,过去是股民,但从去年就开始选择了基金投资。他说:“过去买卖股票,没赚几个钱,天天还提心吊胆。从风险和付出时间等成本来看,我还是选择了基金。”

      “集少成多、专家理财”这是基金理财的最大特点,通俗点讲,就是个人把钱交给基金公司(资金由银行来托管),基金公司替你买卖证券,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赚取的是管理费和托管费用,投资盈亏则属于基金投资者。

      对喜好投资理财的老百姓来说,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和对基金的逐渐熟知,或许因此就改变了他们的理财习惯。对基金投资者来说,这部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则是从法律地位上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则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中严格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不轨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自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就充分考虑了投资人利益。时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明确表示:“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从一开始就设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大会制度,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法最终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基金投资者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

      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法律要约束、规范管理人的行为,应该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还要再强化一下。”刘振伟委员建议将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款项修改为基金持有人“有权决定召开”。法律最终吸取了这一建议,正式法律将原草案中条款改为“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建议”改为“要求”,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迥然不同。

      基金专家指出,当前基金业基本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导,而持有人大会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制约。有持有人大会这种机制存在,基金管理人就会有压力。头顶达摩克里斯剑,基金管理公司行为会更加谨慎。

      应委员们的提议,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项,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上述这些新增规定,都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预留空间:争议问题各让一步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1999年开始起草至今历时4年有余,从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如今表决通过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同有些法律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时间安排甚为紧凑,但其内容却是一样的严谨充实,称得上是“瓜熟蒂落”。

      证券投资基金法专业性比较强,它不仅和广大投资者关系密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关系也非常密切,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订或修改,一举一动,都会引起非常敏感的反应……其中任何一个细微调整都会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影响到基金业日后发展的道路。经过反复斟酌,从当初起草已较为完备的初审稿到如今正式法律文本,三次审议先后进行了百余处修改。

      令人瞩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一些事关基金发展前景却尚未有定论的事情上,预留出了发展空间,这便于今后在实践中进一步试验探索:

      ——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这是一个基金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缓解基金的赎回压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要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资进行非审慎经营行为,引发银行资金风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说,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删去了原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有的委员认为法律应该予以涵盖,而有的委员则认为私募基金情况比较复杂,而公司制基金发展尚缺乏实践经验,可暂不予以考虑。故此,对这两种基金,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对于基金财产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专门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为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我国立法程序与别的国家不同,法律一旦出台再去修改是很难的。据王以铭委员介绍,在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时,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尽量注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这部法律中对以后基金业的发展、证券业的发展,包括产品的创新,留有一定的空间是非常必要的。

      在审议中,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这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上采取“各让一步、预留空间”的做法,得到了委员们的理解和赞同。李连宁委员表示,鉴于我国投资基金业还处在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如今就想作出明确规定确实有困难。曾支持给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权利的周正庆委员表示,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充分地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既然存有不同意见,可先不作规定。

      “既满足了规范发展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当前需要,又为今后基金创新留有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现实意义并不只是停留在眼前。”一位从事基金行业监管的负责人如此表示:“法律的完善将为基金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并带来一个好的外部环境,这必将促进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记者 王雷鸣、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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