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2015年6月12日新闻发布会
证监会通报长江证券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
证监会发布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
证监会通报“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进展情况
证监会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中国证监会发布2014年年报
===全文阅读===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监管与风险防范。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取得快速发展。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五是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六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上升至证监会部门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2011年10月,《管理办法》修订后,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该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和预防的风险。同时,现有《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实际。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修订原则
(一)保持原有框架不变
现行的融资融券业务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整,相关业务规则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整体框架和主要控制措施安排较为合理有效。因此,本次修订维持总体框架不变,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监测监控、风险防范等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要求。同时,兼顾业务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与市场和业务发展不适应的规定。
(三)继续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从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风险揭示、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提高客户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提升《管理办法》法律层级
鉴于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五年有余,《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总体上合理有效。因此,在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
(二)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境外市场普遍采用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工具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调整,达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发展现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
理办法》中,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二是在原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的规定,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三是对证券交易所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予以明确,在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的规定。四是增加“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的规定。
(三)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
一是建立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目前,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尚未明确监控机制,仅依靠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和存管银行的监督。为保护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资金安全,建立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控。
二是明确中证金融监测监控职责。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测监控职责,同时规定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监测监控情况。
(四)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实践中,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底线性要求。因此,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监管底线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是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是违规挪用客户担保品;四是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是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在《管理办法》原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六)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完善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条件中,增加“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的规定;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在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明确告知投资者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三是增加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五是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七)完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随着业务的发展,上述规定的制订背景已发生较大变化,对客户自主选择权和业务发展形成一定制约,需要修改:一是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二是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三是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专业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一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三是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四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八)适应市场需要,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管理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不得展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随着业务发展,六个月的最长合约期限已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建仓,增加了客户交易成本。从境外市场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普遍较灵活。因此,为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且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九)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管理办法》中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较严,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公司自主管理业务风险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次修订将优化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2015年6月12日新闻发布会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对长江证券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以及“2015证监发网专项执法行动”的案件进展情况,发布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介绍了证监会在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的情况,同时正式对外发布中国证监会2014年年报(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最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情况、场外配资情况,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风险管理,维护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有关规定,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外部接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深入排查信息技术风险和业务合规风险。二是要求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三是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规范标准,对证券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评估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告证监会。四是重申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禁止性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充分评估现有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加大资源投入,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五是要求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对证券公司因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引发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存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形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在此,我会再次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问:有媒体报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对主办券商下发通知,禁止券商为投资者垫资开户。请问是否属实?在加强新三板监管方面,证监会还将有哪些举措?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新三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15年6月3日,全国股转系统向各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5〕2251号),重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禁止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为客户垫资开户等违规行为,并要求主办券商开展自查工作,持续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下一步,我会将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问:本周,明晟(MSCI)宣布暂未将中国A股纳入其指数,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们注意到,本周三(6月10日)MSCI明晟公司(以下简称MSCI)发布公告,预期在国际机构投资者所关心市场准入等问题解决后,将A股纳入MSCI全球基准指数。同时MSCI表示,A股纳入指数可具有时间弹性。
A股纳入国际市场指数能够为我国市场引入长期专业化增量资金,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水平,改善公司治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际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市场将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我会与MSCI等国际指数公司一直保持着交流与沟通,我会将与MSCI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积极研究并推动解决国际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和指数纳入相关的技术细节,共同努力,促进中国A股早日纳入MSCI指数。
证监会通报长江证券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
2015年5月4日晚,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了内容涉及“长江证券研报预测三季度或提高印花税”的文章,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我会于5月6日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相关研究报告的制作、审批和发布等情况进行了合规性核查。从检查情况看,媒体转载内容来源于5月4日长江证券发布的题为《上证成交可上1.4万亿,创业板已达巅峰——从交易成本看当前市场系列之二》的研究报告。检查中发现,长江证券未与转载机构签订协议,未明确转载责任,致使转载机构篡改了研究报告标题;研报报送审核人员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未能严格执行其内部管理制度。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并违反了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之规定。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对长江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规范信息发布活动,维护市场稳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的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禁止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禁止将研报的内容和观点优先提供给机构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禁止利用发布研究报告进行非法牟利。我会对违法违规发布研究报告、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证监会发布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毒瘤。近年来,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查处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蔓延的势头,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证监会系统共摸排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线索219次,向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115件,应公安机关等单位请求,出具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认定意见111件;公安机关侦破案件92件,抓捕犯罪嫌疑人288人,侦破案件涉案金额1.7亿元。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建立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对近年来发现的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曝光。证监会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谨防上当受骗;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务必通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名单可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证监会通报“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进展情况
证监会组织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已分别于4月24日、5月8日、5月22日、6月5日集中部署四批案件。第一批12起案件涉及全市场的多种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批10起案件主要针对新三板市场突出的五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批12起案件主要针对当前市场反映强烈的六类市场操纵行为;第四批16起案件主要针对严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的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发言人表示,“证监法网”行动是证监会在继续强化常规方式打击违法违规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对当前市场环境下各方高度关注、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针对性打击行动。已部署的50起案件,从特点来看,一是案件覆盖面宽。涉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个板块,既有证券市场的案件,也有期货市场的案件。二是涉案主体多样。从机构主体来看,既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发行上市主体,也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既有发行公募产品参与市场交易的公募资产管理机构,又有发行私募产品参与市场交易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既有证监会给予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的机构,也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社会主体。一些传媒机构因为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也有涉案。从个人主体来看,既有上述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也有上述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除此之外,少数社会个人和散户炒家也有涉案。三是涉嫌违法行为类型广泛。既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信息欺诈行为,也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交易行为;既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违反经营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也有中介机构违反勤勉义务的执业违法行为;既有传统典型的证券期货欺诈行为,也有利用市场业务创新的新型违法行为。发言人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破坏市场公平规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是必须依法打击的对象。
发言人介绍,在“证监法网”行动中,证监会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技术,分析线索,调查取证,有效提高案件查处的精准度,在案件办理的组织方法上,实行“统一指挥,科学分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的新机制,执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目前,50起案件调查工作正在深入推进,19起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期间,已对20余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7起案件已启动或即将启动刑事移送或移交审理处罚程序。
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证监法网”行动整体安排,继续集中部署针对特定领域的典型案件,并从快从严查处已经部署的案件,有关进展情况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证监会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证监会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紧扣资本市场实际,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一年来在诚信法律制度建设、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部际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资本市场活动及监管工作中的诚信约束得以不断强化。主要工作成果如下:
一是夯实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法律是诚信建设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证监会积极配合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了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核心的证券期货法律体系,夯实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2014年,在大力推动修改《证券法》、制定《期货法》工作中,在确立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的诚信条件,健全参与市场活动的诚信义务要求,完善违背诚信要求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06号),对2012年制定出台的首部诚信建设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完善,科学调整了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更加明确了可以公开的诚信信息的内容范围。
二是正式启动运行资本市场统一的诚信数据库。“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证监会始终把诚信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较早建立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基础上,2014年又升级建成并启动运行了内容更全面、标准更统一、功能更强大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诚信数据库全面记录了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信息,其中含监管措施、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诉讼赔偿等负面信息。
三是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互联网++查询平台。为落实《规划纲要》关于“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的要求,加强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和诚信激励约束机制,证监会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并从2014年12月26日起正式启动运行。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设在证监会互联网++站的该平台,查询到市场参与主体在有效期内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失信信息。
四是大力推进部际信用信息共享。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一直大力推进部际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在较早实现联网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2014年又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双方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供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共享使用。此外,还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署《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供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共享使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执法和市场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与最高法院、税务总局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将有力地促进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密切合作,助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是开展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专项研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布置,证监会牵头开展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专题研究与规章建设小组”工作。2014年底,证监会牵头的工作小组研究形成了关于政务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管理、共享和公开等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并提出了规范政府部门和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管理、共享和公开等事项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建议稿,已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此外,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后,为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专门组织召开“资本市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座谈会”,邀请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机构代表一起座谈。与会的代表一致认为,《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要自觉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以身作则,诚信守法,努力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立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和监管转型的要求,重点围绕不断夯实诚信建设的法律基础,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升级完善诚信数据库,拓宽诚信信息的覆盖面,在关键环节、市场活动和行业领域创新诚信约束机制,建立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进一步加大诚信建设工作推进力度,深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发布2014年年报
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编写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2014》(以下简称年报)已于2015年4月正式印刷出版。年报主要介绍了2014年度证监会的各项重点工作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效,集中展现了资本市场一年来改革发展成果。肖钢主席还特别为年报撰写了致辞。
年报分为正文和附录附表两个部分。正文包括中国证监会简介、市场概览、监管转型、改革创新、投资者保护和对外开放6个部分。其中,“中国证监会简介”主要介绍了证监会的监管架构及管理层组成、组织架构、国际顾问委员会、经费来源、人力资源等内容;“市场概览”以数据、图表的形式展现了2014年资本市场发展成果,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私募市场、期货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方面的情况;“监管转型”体现了2014年我会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工作成果,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日常监管、退市制度改革、稽查执法和清理整顿、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法治建设、系统性风险防控、自身建设等内容;“改革创新”侧重介绍促进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相关工作,包括创业板改革、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债券市场建设、场外市场和私募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创新、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竞争力等内容;“投资者保护”包含健全投资者保护政策体系、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等内容;“对外开放”重点介绍了启动“沪港通”试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证券期货行业双向开放、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扩大对港澳台开放、战略对话和投资谈判、国际监管和执法合作、与国际组织合作交流等内容。
“附录附表”包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大事记、2014年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证监会系统单位简介及联系方式,以及市场数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QFII、RQFII、境外机构驻华代表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一览表。这部分带有手册性质,便于大家查询使用。
与往年相比,2014年年报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和改进:一是内容上,在往年较为成熟的框架基础上,今年年报突出了2014年当年的资本市场情况和监管工作重点,整体篇幅较往年有所精简。二是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更加平实、简洁的语言,便于大家阅读,同时尽可能使用数据、图表、照片来反映工作成果,力求达到生动、直观的效果。三是设计形式上,采用了较为规范的大开本、白皮书样式;在内文使用了牡丹、回纹等中国风的设计元素,突出中国证监会年报特色;在封底增加了证监会LOGO和官方微信二维码。首次增加楔子式亮点设计,突出关键数据和内容;对图表使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简约和开放式设计,用色彩突出2014年数据,简洁明快,易读性强;页侧使用导航条设计,方便读者阅读使用。
同时,今年年报首次采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介绍给大家,会后我们也会将年报赠送给每家到场媒体,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多加关注,多加使用,多加宣传,以增进社会各界对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和我会各项监管工作的了解,也希望各位多提宝贵意见,督促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使我会年报质量和使用效果不断提升。年报的电子版(包括中英文版本)也将在我会官网一并发布,方便大家使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