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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 11月出报告 2003-10-27 08:08
主要对象是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重点对所查公司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水平重新评估 近期,国内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总裁或者总经理 们会很忙。除了应对日常业务压力,他们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配合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简称银监会非银司)的现场检查。 这也被称为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点起的“第一把火”。 《财经时报》从权威渠道了解到,银监会的此次检查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一位信托公司高管透露,此次检查应是一次“全面摸底”,检查的时间为9月至11月;而“真正的检查”是在10月揭幕的。银监会已将现场检查的时间限定在两个月左右,并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银监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必须将现场检查报告上报到北京。 更早之前,9月15日,银监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已经全面展开。 继今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正式成立后,截至10月19日,银监会在全国的36个省级派出机构也已全部挂牌成立,开始正式履行职责,其中包括30个省、区、市以及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等城市。银监会对他们实行垂直管理。 一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所在地区的银监局10月11日正式成立。仅仅两天之后,银监局的现场检查组就下驻他们公司开始检查。 其实,现场检查的正式文件早在9月16日就已经成文,但鉴于各地银监局正处在繁忙的筹备过程之中,文件也是在近日才下发到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全面检查 与银监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相似,此次检查几乎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对象是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三类金融机构属于银监会非银司直接监管范围。 《财经时报》获知,银监会此次现场检查的目的,是“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及风险的真实情况,了解其内部管理和控制的现状,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的推行及实行全面风险监管奠定基础”。 因此,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资产的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状况、内部控制、法人治理状况、合规性等。 其中,资产质量主要检查贷款质量、其他资产质量以及表外业务,并且要检查组评估出损失准备金充足水平;对于资产流动性检查一项,特别规定,要将流动资产在本次现场检查已分类为不良资产的部分,从流动资产中剔除;对于信托公司,又专门加入了信托公司高管人员诚信度调查一项。 银监会还要求各地银监局成立现场检查组,并具体规定“组长一人,主查人员一人”。 “心里没底” 记者近日随机采访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士,得到了几乎相同的答复——“现在非常忙”;对于银监会这次检查的目的,“自己心里没底”。 一位信托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自10月13日公司接到银监会的文件后,一直忙于准备材料。在问到“如何面对这次检查”时,他给了记者一个很有外交味道的回答:“我们一定会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组的工作。” 记者获知,在此次检查中,银监会特意强调,对资产分类、准备金和资本金水平的评价结果,今年暂不作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依据,仅作为监管部门审慎监管的参考。但对此市场仍有顾虑。 一位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士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根据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银监会同时也要求,根据资产分类的结果和损失程度,参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规定计提范围和比例,对所查公司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水平进行重新评估。 但根据这个规定,每家金融机构都将计提数量庞大的呆坏账准备金。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明确规定,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不大不小的冲击 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经历过大规模的行业整顿,迄今,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仍没有完全结束。长期的不规范发展,造成了众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资产质量较差,贷款长期无法收回等,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 “如果按照上述要求,每家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将计提数量庞大的准备金。”分析人士指出,“对于正在等待重新崛起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企业财务公司,这不能不说是一次不大不小的冲击。” 一位自称“本公司资产质量比较优良”的信托公司高管向记者坦言,据他们粗略估算,如果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为损失,他们将“损失2000多万元”。 或许是为了缓解有关方面的疑虑,银监会同时透露,信托公司的债务清偿可以延期。根据规定,2004年之前,信托公司必须将所有的遗留下来的债务还清。市场人士透露,银监会表示,如果实在有困难,期限可以延长。 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银监会并没有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立刻将没有提取的准备金补上。 其实,另一不明朗的因素是,一旦银监会详细了解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真实情况,会不会“秋后算账”? 尽管如此,记者采访的几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表示对银监会举动的欢迎,因为“有了规矩,总比大家任意揣摩监管层的意思要好得多”。(于勇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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