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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禁止性规定应松动 2003-10-27 08:05
记者 浩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日前在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混业经营的规定应该有所松动,三部银行法草案的制定要有前瞻性,给银行体制创新和深化改革留下发展空间。 委员们认为,三部银行法草案立法目标仍比较保守。蒋正华副委员长说,对银行的监管,应既积极又审慎,既防范风险,又促进发展。因此,银监法草案应增加一些内容。立法目的方面,建议加上“促进银行业的规范发展”;建议增加“在审慎经营的原则下,鼓励银行业进行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明确银监会的职责不仅仅限于监督银行业不出问题,而且也要鼓励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 有委员建议,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要充分考虑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的许多重要决策,修改要有前瞻性,给深化金融改革留下空间。周正庆委员说,银行和保险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领域,才能逐步解决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失衡的问题。 林强委员认为,创新银行体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关键在于能否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法律应该对此予以引导、规范,建议草案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规定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张佑才委员认为,此次对商业银行法只作了部分修改,这与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和要求,与十六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太适应。郑功成委员说,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已经是事实和趋势,商业银行法这方面的规定应该修订。(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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