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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政策超预期 2013-12-02 08:49
www.eastmoney.com2013年12月02日 03:30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11月30日发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开展优先股试点是监管部门推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中多项规定超出此前预期,试点将有利于缓解股票市场资金压力,机构投资者或成投资主流。 助力银行补充资本 邓舸表示,推行优先股试点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作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 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鳞认为,对于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来说,《指导意见》中的“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等不构成有效限制。优先股的发行可以缓解银行一级资本达标的压力,并在当前环境下提高银行普通股ROE约6%。 中金公司则认为,优先股首先要解决的是需求群体的问题,在“长线”投资稀缺的市场环境下,只有保险(行情 专区)、社保等是最明显的潜在需求群体。银行凭借银保合作关系,可能会吸引保险资金购买其优先股,但考虑到债权计划等替代性产品的收益率水平较高,优先股发行成本或难压低。 机构投资者或成主流 申银万国认为,《指导意见》中“允许优先股在交易所交易”,意味着优先股未来可能会像股票一样以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和转让,有助于优先股流动性的增强和影响力的扩大。 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对于企业来说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利收入可以免税”问题,申银万国认为,优先股股利对企业投资者免税的规定超出预期,这无疑增加了机构或者企业投资优先股的吸引力,未来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成为优先股投资的主流。 高盛高华董事总经理索莉晖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展优先股试点是在注册制的思路下监管部门推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先股试点将更多体现市场选择行为。但《指导意见》中未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盈利条件,上市公司决定采取优先股进行融资时,需考虑的是优先股投资者和现有普通股股东之间投资回报的平衡,两者之间应该有兼顾。“在设计产品时如未能充分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即使提出议案,也恐难获得股东的支持。” 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邓舸表示,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而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优先股投资者还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当充分评估优先股投资的市场风险,审慎决策、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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