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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市场热点 PE备案和IPO发行条件无关 2013-08-24 08:20
www.eastmoney.com2013年08月24日 02:48 证监会对于市场关注的光大证券事件中ETF基金管理人是否担责、PE无法备案导致所投企业IPO申请受阻、股指期货是否结构性多空失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在光大证券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他指出,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目前正在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进行完善,并没有新的口径变化,将适时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市场关注的光大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事件中ETF基金管理人是否担责、PE无法备案导致所投企业IPO申请受阻、股指期货是否结构性多空失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在光大证券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他指出,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目前正在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进行完善,并没有新的口径变化,将适时发布实施。 ETF基金管理人在光大事件中并不违规 根据此前中国证监会通报,初步核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中,其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对于作为ETF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在光大证券事件中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ETF的合同约定以及证券交易所ETF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只要按照ETF申购赎回清单备足有效的股票和现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ETF申购申请。此外,投资者申购ETF时如果使用当日买入的股票,只要证券交易所确认股票交易成功并进行正常结算,ETF的申购申请即可确认成功。光大证券事件中,证券交易所对光大证券当日的所有股票交易确认成功并进行了正常结算,因此,其申购ETF使用的股票有效。综上,上证50ETF(行情 股吧 买卖点)、上证180ETF(行情 股吧 买卖点)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并确认光大证券申购ETF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光大证券事件中无权拒绝光大证券申购ETF的申请。一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未获得公开、权威信息以证明发生了异常事件,没有暂停ETF申购赎回的充分理由。二是光大证券事件不属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无权暂停申赎,如果基金管理人允许暂停申赎,不仅会违反基金合同,还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并不存在失衡现象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引起了市场对股指期货的关注,对于股指期货市场是否存在失衡的现象,证监会发言人指出,股指期货的走势反映的是沪深300指数现货市场变化。股指期货和其他期货品种一样,每一张合约成交是多空双方达成一致才形成的,有多必有空,有空必有多,因此多空是平衡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资产配置、风险判断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利于股票现货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 据介绍,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功能逐步发挥,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渐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票现货市场的积极效应也在日益显现:一是股市内在稳定性有所提高,股市大幅涨跌天数明显下降;二是为投资者提供了避险手段,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持股稳定性明显增强;三是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创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PE备案与否和IPO发行条件无关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暂停PE基金备案,导致PE基金所投企业IPO申请受到影响,对此,证监会予以了澄清。 发言人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受理和审核企业IPO申请时,如果申请企业的股东存在PE基金,视同一般股东对待,该PE基金是否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部门备案与企业IPO发行条件无关。 同时,今年6月,中央编办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能赋予证监会后,证监会即结合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研究起草统一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该法规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基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后所提供的基础性信息,对各类私募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据介绍,证监会将尽快推动出台相关管理法规,并与发展改革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正在对联创节能(行情 股吧 买卖点)核实情况 对于联创节能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发言人指出,8月7日,媒体报道证监局在年报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联创节能存在存货管理混乱、存货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不符等问题。8月8日公司临时停牌,8月12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并复牌。目前证监局正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证监会四度回应光大事件:定性新型案件 8月23日,距光大证券(601788.SH)异常交易发生虽已过去整整一周,但这只异常交易蝴蝶翅膀引发的多方影响仍在持续。 当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公布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最新进展,指出证监会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正在移交会内相关部门审理。 “考虑到该案属新型案件,为慎重起见,我会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待相关程序完成后,我会将尽快公布处理结果。”其指出。 特殊的新型案件 被证监会认为是新型案件的光大事件,其事发之时引发的市场震动,与事后的蝴蝶效应足以被资本市场载入史册。 首先是对这起异常交易的监管处理方面,从8月19日被正式立案调查,到8月22日传出证监会调查组基本完成工作离开光大证券,再到8月23日官方证实调查取证基本完成,整个进展超过了普通案件的调查速度。 “从监管层的调查进展看,光大事件的基本事实或比较简单,所以速度也较快。”一位北京大型券商的量化业务人士对记者指出。 此外,监管层从回应到采取措施的速度也与常规事件不同。首先是证监会的回应方面,8月23日已是第四度回应,而公布的内容除调查进展外,也涉及光大事件引发的对于交易行为是否成立、临时监管举措、对券商内控监管影响,以及对于国债期货推出和股指期货运行的市场疑问。 在8月16日、18日与21日的回应中,监管层也从事件当日的初步进展、到较为详细的进展与监管措施,再延伸到对于券商信息系统的监管行动等多方面问题。 根据最新公布的调查进展与证监会稽查流程,这起事件已经完成事实调查部分,转入稽查局分析汇总案情与处罚委审理过程,这次也罕见的引入专家论证咨询过程,足以印证事件的特殊程度。 这或是被市场高度关注、密集讨论的突发事件应有的“冷静”过程。 一位曾被交易所咨询处理方式的学者告诉本报记者,在根据现有公布事实对交易所提供意见时,他提出应将案件定性为错单事件,而相关的事后处理或应按照错单行为界定。证监会要尊重法治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光大证券作出适当处理。 光大蝴蝶效应 虽然光大事件的专家论证咨询与处理仍在继续,但其引发的各环节连锁反思已铺开。 从监管层的四度回应来看,目前,监管层已经启动对于券商程序化交易题系统的紧急盘查,并承诺将对光大事件暴露出的券商风控漏洞进行有针对性措施。 针对后者,8月23日回应本报记者提问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下一步,该会将针对光大证券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的监管。 其介绍了证监会对于券商内控的基本监管模式,包括进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研究修订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在调查违法违规风险问题时联动检查以及推动培训交流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光大事件的风控漏洞在大多数同类操作中本不该发生,上述大型券商券商人士指出,光大证券出现问题的交易行为,是没有在订单执行系统上再安排独立的额度风控,这种情况在大多数类似业务中都不常见。 未来如何从制度安排上降低这种漏洞出现的几率,及时掌握各种程序化交易系统的信息安全情况,则是抛给监管层的新课题。 除机构行为监管层面,光大蝴蝶煽动的翅膀还波及股指期货的运行情况、国债期货能否顺利推出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度。 曾有“3·27”惨痛回忆的国债期货的推出进度,更受到市场关注。对此,证监会明确表态,推出国债期货是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债期货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这或为眼下正在深耕国债期货回归的各类机构传递一个信号。 但市场的担忧并不仅在预期在9月底面市的国债期货上,还包括监管层对于创新活动是否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以及熔断机制、取消错误交易机制、结算支付体系和交易所一线监管等深层次的制度建设方向。 8月23日,各种类似的问题一起抛向证监会,但新闻发言人指出,由于光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定性还未完成,相关问题都有待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予以回应。但其指出,证监会会密切关注市场各方的关注热点。 光大蝴蝶震动的市场反思,或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市场机制的修正。(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尽快公布对光大证券调查结果 23日,针对市场关注的光大证券事件的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目前正在移交证监会内部审理。考虑到该案属新型案件,为慎重起见,证监会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证监会将尽快公布处理结果。 暂停光大证券 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 发言人表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于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等行政监管措施。如证券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 “此次光大证券自营交易异常事件导致光大证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在第一时间核查后也发现其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发言人指出,为此,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先行对光大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其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证监会还决定对其正式立案调查。对调查处理结果,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基金管理人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有业内人士提出,在此次光大证券事件中,作为ETF管理人的基金公司是否负有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光大证券事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言人明确表示,根据ETF的合同约定以及证券交易所ETF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只要按照ETF申购赎回清单备足有效的股票和现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ETF申购申请。此外,投资者申购ETF时如果使用当日买入的股票,只要证券交易所确认股票交易成功并进行正常结算,ETF的申购申请即可确认成功。 光大证券事件中,证券交易所对光大证券当日的所有股票交易确认成功并进行了正常的结算,因此,其申购ETF使用的股票有效。上证50ETF、上证180ETF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并确认光大证券申购ETF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发言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光大证券事件中无权拒绝光大证券申购ETF的申请。一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基金管理人未获得公开、权威信息以证明发生了异常事件,没有暂停ETF申购赎回的充分理由。二是光大证券事件不属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无权暂停申赎,如果基金管理人允许暂停申赎,不仅会违反基金合同,还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券商内控监管 “光大证券这次事件仍反映出个别公司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意识还需继续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发言人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针对光大证券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的监管。 据了解,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安全运营、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证券公司综合(行情 专区)治理以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公司内控的监管,先后出台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和执行合规管理、动态风控等内控制度,改进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并针对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提出了具体的内控要求。 该发言人指出,近年来,在行业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证监会持续强调并不断加强证券公司内控监管工作:一是完善规则制度。根据推动证券公司改进加强内控的工作需要,正在进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研究修订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上半年,证监会部署了全行业的现场检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主要检查内容。三是在调查处理违规、风险问题时,同步检查证券公司内控相关环节,发现缺陷和不足的,及时督促整改完善。四是推动培训交流。证监会会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就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培训、交流,推动公司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行业内控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 此外,对于市场担心的光大证券事件是否将延误国债期货的推出?发言人明确表示,推出国债期货是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债期货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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