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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六大监管新政:夯实基础练好内功 力促市场健康发展 2011-11-21 08:43
作者: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1-11-21 07:31:00 证监会日前力推六大举措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包括: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统一和监管审核统一;多管齐下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的局面;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退市制度改革;将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坚定不移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有关方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减少债市分割 增强统一互联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金融体系全局来看,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这已经成为各地方各部门的广泛共识。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将积极协调并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已累计发行了12大类、存量面值约20万亿元的债券。证监会自2007年开始公司债券试点工作,开启了公司债券市场,并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今年以来,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进行了改进,简化发行审核程序、优化审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改革后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发行成本优势初现,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发行量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下,一方面,债券市场发展有极大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在制度、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上不加以统一,那么更大规模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必然会蕴藏较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这位负责人表示,2008年以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从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发端的。因此,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统一和监管审核的统一非常迫切。具体来讲,需要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估要求,统一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减少交易市场的分割,增强统一互联。 完善监管措施 改变“高发”局面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多管齐下逐步改变高市盈率发行股票的局面。 “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努力,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中心,以上市公司真实透明为目标,加大改革和完善发行监管的力度。”这位负责人强调,改革发行监管体制,需要付出持续努力。近几年,证监会一方面规范询价和定价的程序、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对发行审核,除了不断提升审核水平外,特别加强了中介机构职责,建立了中介工作的问核程序,强化现场检查;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积极深抓;对发行环节发现的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发行监管全过程,加大风险提示,努力提升透明度,提升可预测性等。 上述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去年四季度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逐季下降。据统计,2010年第四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三个季度逐季下降为73.88、44.18、39.91倍,还出现了募集资金低于预期的情况。从趋势看,盲目炒作明显降温。 “任何企业都有风险,不因上市而改变。创业板市场因其规模较小、处于细分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有较强的探索性,因而风险更大。这是多年来创业板市场研究和宣传的主题之一,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看不明白的,一定要予以回避。”这位负责人同时谈到,培养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任重道远。通过观察发现,高价发行、募集资金较多,不只是创业板市场的情况,在主板、中小板市场同样存在。这与现阶段资本市场存在投资理念缺陷,热衷炒作,热衷争购新股等风险较大的市场行为关系甚大。 推进退市改革 创业板先试行 这位负责人透露,监管部门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并在创业板率先试行退市制度改革,有关方案将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证监会2010年4月专门成立了跨部门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专题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等组成,目前初步形成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退市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步骤上,要首先立足解决当前“壳资源”炒作成风等问题,提高ST公司重组门槛,使之达到与首发上市基本相同的水平,坚决遏制市场恶炒绩差公司的投机行为。同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建立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上述负责人特别提到,提高门槛意在打击恶炒垃圾股的现象,并不意味着禁止买壳行为。正常的公司重组,无论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仍是允许的。 “考虑到当前退市制度问题已经达成社会初步共识,结合创业板历史包袱较少、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及投资者教育引导较为充分等有利条件,退市制度改革可先在创业板探索试行。”他说,目前,深交所已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创业板自身特点,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主要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 创业板再融资 公司债券破题 业内呼吁尽快推出创业板再融资的呼声很高,这得到了证监会的回应。创业板持续融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率先破题,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所发公司债券为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这位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另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有关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要求公司诚实守信、建立完备的偿债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偿债义务的履行;同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落实信用评级、担保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各项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严打内幕交易 五措并举出击 据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持续高压状态,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措施,并继续推动配合高法、高检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立案调查135起。在全部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比明显上升,2010、2011年均超过50%。近4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内幕交易的查处是监管部门的普遍难题,突出表现在调查难、认定难和追责难。”该负责人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抓好几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推动落实《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第二,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持持续高压的状态。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坚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第三,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措施,减少违法者的可乘之机。第四,做好执法宣传。通过案例宣传、警示、教育包括党政干部和国企领导在内的各类主体,努力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第五,推动配合高法、高检,指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内幕交易案件认定和追责力度。 防范金融风险 整顿交易场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设了涉及各类权益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有的开展了具有证券期货属性的交易活动。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一些交易场所暴露出问题,蕴含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证监会将在国务院领导下,积极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协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和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从产品设计到交易制度安排,都必须遵守严格的金融证券管理制度规范,并在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这是世界各国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行监管原则。为防范金融和社会风险,国务院近期将部署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政策界限,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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