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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3-10-13 10: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日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指出,银监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批,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它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及其它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金融机构从事的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视同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办法》规定。 《办法》提出,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至少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两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两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管理人员或风险分析研究人员至少1名,且无不良记录。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服务,由银监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衍生交易业务人员违反《办法》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这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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