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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撤销胜景山河IPO核准决定 要求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 2011-04-07 08:52
作者:申屠青南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1-04-07 07:24:00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6日宣布,证监会决定撤销胜景山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要求胜景山河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证监会将进一步调查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这是继立立电子、苏州恒久之后,证监会第三次撤销已过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中介机构核查报告,胜景山河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情况真实;相关用水用电指标符合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外购黄酒进行勾兑的情形。 但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下列事项:一是岳阳市明明德商贸有限公司是胜景山河主要客户之一,根据相关规则,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之间,明明德商贸与胜景山河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明明德商贸与胜景山河间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二是平江汉昌建筑公司、岳阳辉轮贸易公司和深圳诚德商贸三家公司2008年向胜景山河采购黄酒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和508.24万元,均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第五大客户采购金额,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上述直销客户情况。 此外,胜景山河存货金额大,其中库存原酒22199.25吨放在防空洞中,成本约14500万元,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比例约1/3。证监会在抽查审计工作底稿时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会计师未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积的方法测算储酒数量,对该部分重要存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发审会讨论后认为,胜景山河未按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构成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审核未获通过。 这位负责人表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信息,是发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重要前提。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和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些要求将不予核准股票发行。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地对股票发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若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存在疏漏,证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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