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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具体情形可认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2011-02-23 21:01
作者: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1-02-23 20:15:00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明确四种具体情形可认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规定为收购人以危机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实施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收购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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