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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大修交易规则
    增发股票设涨跌幅限制并可临时停市
    2011-01-17 13:46


    作者:黄利明来源:经济观察网  2011-01-17 12:49:00


      经济观察网讯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并拟于2月28日正式实施。与原规则相比,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增发设涨跌幅限制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2006年《交易规则》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的理解和掌握也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所有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原《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同时,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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