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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上市公司暂不参与 2010-11-24 08:19
作者:周婷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0-11-24 07:38:00 国资委网站23日发布通知,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国资委表示,下一步将组织各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选好试点企业。根据该通知,分红权激励试点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并规定企业相关业绩标准。 实施岗位分红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 企业通过自行投资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激励。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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