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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协会规定推荐询价对象若违规将“连坐”保荐机构

    2010-10-15 08:31


    作者:蔡宗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0-10-15 07:54:00

      为保障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指导保荐机构做好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证券业协会14日下发《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为推荐类询价对象,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询价对象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协会要求,各保荐机构结合本公司实际,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新股发行项目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并详细规定了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标准。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一个网下配售对象。

      通知规定,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在向协会首次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之前,应先向协会书面报备公司内部的询价对象推荐规则。保荐机构将推荐名单在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登记备案报告,说明公司酝酿确定推荐名单的基本过程。保荐机构应当在新股发行项目通过发审会审核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内容应与首次登记备案相同。保荐机构每次对推荐名单的调整,至多为10个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当单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1个网下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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