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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 2010-10-11 08:49
作者: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0-10-11 07:40:00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日前在2010年亚洲证券论坛国际研讨会上介绍,中国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主要制度包括净资本规则、分类监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客户资产安全保护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公司审慎创新机制和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他表示,净资本规则要求证券公司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 他还表示,要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包括保持监管的适应性、坚持监管的法制化、维护监管的公信力;同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促进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有机结合。 黄红元说,净资本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对公司业务规模进行间接控制;要求公司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净资本大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限制公司杠杆率,要求公司负债水平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2.5倍;要求公司健全动态的风控指标监控系统。 分类监管制度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以扶优限劣为目标,对不同类别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和措施。 合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建立合规公司受益、获得更多空间,违规公司受损、业务受限的配套监管政策。 黄红元表示,客户资产安全保护制度要求客户资金由商业银行存管,证券资产由中央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委托理财由第三方独立存管。 投资者保护制度要求公司了解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提供适当产品和服务,同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审慎创新机制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依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开展金融创新。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公示基本信息,要求证券公司对外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要求披露和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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