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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2010-09-09 07:29
作者申屠青南 时间2010-09-08 17:20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宣布,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综合治理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改善行业净资本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对《通知》予以修订。 根据原有规定,所谓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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