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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以出资额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四部委联手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2010-08-20 07:46



    作者朱宇
    时间2010-08-20 07:29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19日消息,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如何执行今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明确。四部委的联合通知划清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分类标准,并提出了清理核实并处理的具体措施。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将分为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所谓“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所谓“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是指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其中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四部委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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