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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8月31日起施行 2010-08-06 08:05
2010年08月05日16:29 8月5日讯 中国保监会周四正式颁布下称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将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办法》共6章70条,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 《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以下比例的要求: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办法》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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