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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拟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0-06-25 08:15
作者钟正 时间2010-06-25 07:40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权威人士24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正联合纪检监察、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调研,拟把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政府工作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目前,调研报告已经初步形成。 这位人士表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一制度要求,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大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这项制度的推行将广泛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 近年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风生水起,然而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在谋划并购重组等事项时上报审批材料的时间太长,审核环节较多,在这个链条中涉密的人数很多,常常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引发股价异动。近期市场关注的中山公用内幕案,以及之前的南京经委主任涉嫌*ST高陶内幕交易案,都是典型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不当获利案例。 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信息使用人;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士。不过,政府工作人员暂未被明文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据了解,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因何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等。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合同签署、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有权部门备案。若上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后公司股价存在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等相关资料同时报有权部门备案。 海外市场也注重打击内幕交易。美国联邦证券法并未具体规定内幕人的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不主张对内幕人进行定义,但美国司法实践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约束范围,已经从公司内部人扩大到了拥有内幕消息的“临时内部人”。现在内幕人的概念包括对股东负有受托人义务的公司内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介入的临时内幕人,即政府工作人员、审计师、律师、银行家等等,他们被视为对交易公司的股东承担了临时受托人义务,甚至包括从公司内部或者金融中介处听到信息的人,即使本身并不负有受托人义务,但明知消息来源违背了受托人义务还据此交易,也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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