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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0-06-04 07:37



    时间2010-06-03 16:23来源和讯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为了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部署,《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在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本市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丰富了住房保障的政策内容,扩大了住房保障的政策覆盖范围,基本构建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有望取得新的成效。

      去年四季度以来,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着重开展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思路和总体框架的研究工作。为了集思广益、深入探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了由相关高校、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专业人士组成的研究团队,对总课题及其分课题进行平行研究和集中研究,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多项研究报告开展了专项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调查和全市单位租赁住房现状调查;借鉴了市政府参事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相关政策方案;听取了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汲取了国家住房建设部等部门的政策意见。在研究中,着重探索分析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公共租赁住房与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关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模式选择等问题,经过反复比较、多方论证,十余次修订完善,形成了上报市政府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思路和总体框架的专题报告。研究工作期间,市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提出要求,推进研究工作深入发展。

      今年4月,市政府原则同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框架内容,根据市领导要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着手制订《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制订工作中,多次征询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的书面意见,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专题汇报,并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走访了部分区(县)听取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房源筹措、供应管理、租赁管理、政策支持等五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本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动迁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旧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动迁家庭)等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这一政策建立后,本市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实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三是政府支持,机构运作;四是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

      二、房源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以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三、供应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四、租赁管理。运营机构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报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政策支持。为可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政府要在土地和资本金上作一定的投入,并在税收、投融资、建设标准、公共事业收费、户籍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从6月4日至6月13日,历时十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相关内容解读将于2010年6月4日,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以及“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刊载。

      征求意见期间,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调查问卷反馈,请登录“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信函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传真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2165或63192799。电子邮件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发至专用电子邮箱(shgzf@shfd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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