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9日07:17
对创智科技、夏新电子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以及3家公司和4名个人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作出行政处罚
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近日已对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创智科技、夏新电子、天健华证中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创智科技在2004、2005、2006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股东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和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调查还发现,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第三方付款等多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4、2005、2006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2.11亿元、4.67亿元、1173万元,并未按规定披露。
为掩盖资金占用情况,创智科技通过账务处理,将被占用资金部分列入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此外,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在2004、2005年对外担保总额分别为3.27亿元和5.5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定,创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创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丁亮等10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关于夏新电子一案,调查发现,夏新电子在2006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未准确披露金额为2.8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夏新电子2006年度虚增利润407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夏新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夏新电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等9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天健所在审计夏新电子2006年年度报告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姚中立、周俊超。
由此,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天健所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姚中立、周俊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是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审计机构应恪尽职守,给投资者一份真实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8年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泉国际大酒店、东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易长城信息(000748)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883.27万股,达到5.015%,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林世喜、杨雪、叶晶、杨士英等4名个人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交易绵阳高新发展(000628)、四川汇源光通信、桐君阁(000591)、三普药业(600869)股票,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履行报告、披露信息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证监会决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作者:肖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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