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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险企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现阶段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现有保险公司 2009-11-27 07:57
作者丁冰 时间2009-11-27 03:48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监会网站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明确,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办法》旨在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目前,交通银行参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中国银行参股恒安标准人寿已获监管机构批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办法》针对上述风险逐一提示防范。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商业银行董事会要负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二是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四是在业务合作方面,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办法》明确,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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