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04:33
报讯 财政部官网昨日发文表示,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消费券。
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
在这份名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中,财政部明确,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的,不得发放消费券。此外,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严禁倒买倒卖消费券。
据悉,这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层面首次就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事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称,将消费券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是为了将来兑付的时候有保障。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发放消费券的时候要量入为出,要根据自身的财力,以及未来的可支付能力来决定消费券发放的总量。由于现在不用掏钱,一些城市可能出现滥发消费券的情况,这样会给将来兑付造成一些困难。
禁兑换现金和抵扣工资
《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上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和用途。
在发放消费券的同时,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并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意见》同时明令禁止消费券抵扣工资的行为,不得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