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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将可开设证券账户 2009-10-14 07:19
作者蔡宗琦 申屠青南 时间2009-10-13 16:26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拟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两条款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13日消息,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的条款包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内容增加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举完善扩市场监管机制,是登记结算业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将马上推出。 此外,还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这一条款意味着允许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扩大了可开户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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