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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叉持有次级债扣除将“新老划断”
    监管层拟调整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方案
    2009-09-04 07:46





    作者张朝晖 王婷
    时间2009-09-04 01:35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3日获悉,银监会对《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做出适当调整,对银行间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将按照“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来执行,同时,银行互相持有的新增次级债将分年从持有方附属资本中扣除。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选择将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单方面扣除,大大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抵补能力,但在执行新规后,随着商业银行的“撤离”,保险、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成为未来持债主体,而对于他们能否支撑次级债的发行市场并不乐观,次级债发行规模或将萎缩。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将有助于优化次级债务资本工具的投资者结构,同时不会减少商业银行次级债务资本工具的发行量。业内人士认为,分年扣除的办法其实是设置一个缓冲期,使银行逐渐退出次级债发行市场,同时为保险等其他投资者的壮大赢得时间。

      对于市场传闻称,银监会在新拟的资本补充机制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为商业银行设置三年缓冲期一款,并相应删除了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一项,消息人士表示,新的文件中对这两点暂无涉及。

      8月18日,《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商业银行。《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的额度。

      各商业银行对于存量次级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扣除颇多“微词”,在此后的信息反馈中纷纷向监管层表示,由于将近有2500多亿元的银行间互持次级债,一次性全额扣除银行间交叉持有的存量次级债将对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产生较大影响,希望能在执行新规的同时做到“新老有别”、“既往不咎”。

      从半年报数据来看,对14家上市银行而言,如果按照早前的办法要求对存量次级债进行扣除,对工、中、建、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三家城商行的不利影响较小,而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相对较大。

      此外,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银监会在监管工作中注意到,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隐藏着潜在风险,增长速度较快,导致资本充足率接近8%的最低监管标准。银监会对这些商业银行进行了风险提示,采取了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在内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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