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在介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时说,关于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简单讲就是两句话:一个是有需求,一个是有基础。有需求的意思就是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咱们国家的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咱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第二句话是有基础,这是什么意思呢?从1996年以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这已经有十几年了;另外就是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开展几年了;还有就是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所以有了一定的基础以后推出这个《办法》也就比较有准备了。
所以在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委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的。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试点企业的选择;二是清算模式;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五是出口退税的政策;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七是实行总量控制;八是信息共享;九是监督管理。
第一个试点企业选择是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最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总体原则是选择信用良好,国际经验丰富的,同时遵守国家财税、海关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参加试点。
第二是清算模式。《办法》规定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的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结算代理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已与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为了贸易结算需要,作为银行间短期人民币资金头寸调剂,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账户融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主要是三个层次:一是银行层面需要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银行需要把资金收支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是企业要建立详细台账以备查;三是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要匹配上,并且进行审核。
五是出口退税。《办法》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内容一会儿王司长会详细介绍。
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七是实行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和企业都是有限的,同时人民银行对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有额度管理,而且《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跨境贸易总规模进行总量的调控。
八是信息共享。《办法》要求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
九是关于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已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所有试点企业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资金收付和货物报关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并与其他五部委共享此类信息,这样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试点企业和参与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另外,《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各相关部委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如何分工
[网友 一个沙发]请问: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 李波]根据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在座相关部门一起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我体会在这期间人民银行的主要工作是五个方面:一是会同在座五部委审核地方推荐的试点企业名单;二是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三是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法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罚;四是与香港金融监管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监管合作机制;五是对总量的调控,人民银行要会同在座部委对试点情况进行不断的总结、分析,对试点的总规模进行总量调控。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 郑建新]财政部主要是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试点的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徐加爱]商务部主要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参与审核确定试点企业;二是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调研,及时评估试点情况。
[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 李伟]海关有三项职责,海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一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无外汇核销单的人民币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人民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用以审核贸易的真实性,进行风险防控。二是海关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试点企业跨境贸易实际收付人民币的数据及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析,打击价格瞒骗。
三是协助审核试点企业。审核试点企业从海关方面来讲有以下几个指标:一是在该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记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较高的企业;三是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国际议价能力较强的企业;四是在国际贸易、税收贡献、人民币结算规模等方面具有开展试点工作基础的企业。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二是根据试点地区政府提供的试点企业名单,从税收管理角度上对这些企业是否有涉及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核。三是具体受理试点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四是具体审核审批。五是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退税进行分析,防范骗税。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王科进]银监会主要是依法对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以及试点企业加强他们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的管理。
央行四方面措施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控制
[网友 爱国爱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存在哪些风险?办法又如何能够实现风险的可控?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刚才我也提到,这次试点的指导思想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实际上就是两点,一方面风险可控,一方面便利企业,两方面都很重要。刚才我讲的是便利企业的方面,现在来给大家讲讲防控风险方面。
刚才我已经提到过我们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事前审批,而如果我们要减少事前审批就要加强事后监管。实际上从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的经验来看,如果我们重视事后监管的话风险就比较容易控制住,如果我们太看重事前审批而批了以后无人监管风险可能就很难控制得住。所以办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减少不必要的事前审批的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管。
具体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从人民银行角度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刚才我讲到,试点企业的选择是很慎重的,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来推荐试点企业。推荐出来以后再由中央的这六个部委联合进行审核。总体的要求刚才我也提到了,我们要选择资信良好、国际贸易经验丰富,且能够严格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各项规定的企业进行试点。这就从试点企业的选择上能够大大降低试点的风险。
第二,总量控制。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根据进展情况再考虑逐步扩大试点。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
第三,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办法》要求试点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境内结算银行应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四,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在这四方面的制度安排下,我们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风险应该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