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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明确分类监管 不同券商将被区别对待 2009-06-01 08:17
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依据 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类将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同时,证券公司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和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证监会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在监管标准和检查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规定的主旨意图主要是通过分类评价,全面建立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合规程度为依据、以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手段、以扶优限劣为目标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因此,为了使评价的标准符合行业实际,防止评价指标过多、内容过泛,规定在在总结两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从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同时,为促进行业提高竞争力、鼓励创新、做优做强,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 一是经纪业务方面,规定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引导部分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精耕细作,提高“单产”做优经纪业务。 二是承销保荐业务方面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 三是规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四是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对创新成果在行业推广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 规定还在考察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因此,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为了使评价的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能够量化的指标全部量化,比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专业评价等方法,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由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 另外,规定还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或由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后,结果将在评价计分中反映,可以督促公司建立持续合规机制。 此外,为防止证券公司弄虚作假,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证券公司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甚至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作者: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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