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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推出证券经纪人制度 规范券商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2008-12-27 07:18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12-27 02: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正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争取近期正式公布。待《暂行规定》出台后,准备成熟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方案,经所在地证监局核查通过,就可以实施。“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实施《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还涉及到是否要工商登记、经纪人佣金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及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问题。”他说,目前证监会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协调沟通。 该负责人表示,将来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聘用内部营销人员(员工),也可以委托外部营销人员(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取决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需要、业务定位、内部控制水平和合规管理能力,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证券公司是否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首先要认真评估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可行性,客观全面地分析实施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和必备条件,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其次,对于确定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同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经纪人管理制度、建立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摸清底数、解决遗留问题、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做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准备和落实责任追究等。 “遗留问题主要是部分证券公司存在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委托不具备条件的外部营销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甚至委托网吧等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平稳解决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规范要求,又能自行查找漏洞,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主动向证监局报告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不再另行采取监管措施追究其责任;对达不到上述监管要求或继续出现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将严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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