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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为企业并购贷款开“绿灯”

    2008-12-10 08:07


    作者:张朝晖 发布时间:2008-12-10 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促发展与控风险并重

      ——贷款占并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50%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以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对企业并购贷款的全面开闸。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但对企业海外股权投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留了“口子”。

      《指引》的基本思路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指引》规定,企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的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指引》明确指出,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将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有利于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并购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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