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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投资者实行“分类保护”势在必行

    2008-12-09 09:00


     [政策影响]如果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之后,就可以通过制度安排,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去购买相应风险类型的产品,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安排限定金融创新产品发售对象,有利于控制风险扩散。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2月2日在第七届证券基金国际论坛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逐步建立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与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这表明,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投资产品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金融创新产品增多,按照风险级别设置“投资者保护关卡”,已经纳入监管部门视野。

      在海外发达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十分普遍。例如在美国,投资者可分为未受权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老练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机构投资者等几类。未受权投资者即普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有着丰富投资经验并能够自负盈亏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发行人关系人、财富净值100万美元以上或近两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个人、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机构投资者。老练投资者是指那些专业知识、智慧程度和背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储蓄银行、经纪人、交易商、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投资等。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1亿美元以上的证券投资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相当于在投资者介入相关产品之前设置了一个“关卡”,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在通过相应的“关卡”之后,方可进行相关产品的投资。

      从创立资本市场以来,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逐步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但为不同投资者设置入市关卡,很少进行过讨论。这与我国市场结构层次单一、投资者规模相对较小有关。不过,市场发展到今天,特别是随着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通过设置入市关卡的方式保护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已很必要。

      通过对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上海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和行为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我国个人投资者总体上仍然不太成熟,不够理性,风险意识不足,无论从投资基础知识还是心理上的准备都不充分。

      如果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之后,就可以通过制度安排,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去购买相应风险类型的产品,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产品推出之初,其风险特征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通过制度安排限定其发售对象,有利于控制风险扩散。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金融创新步伐加快,创新型投资产品越来越多,从ETF到权证,从融资融券到股指期货,这些创新品种在交易机制和风险特征方面都与传统产品有较大的差异,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融资融券业务即将推出,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介入相关业务?

      目前管理层将客户选择的标准交由证券公司制定,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如果建立起合格投资者制度,则证券公司在客户选择上就更有规则可依了。

      投资者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既是风险的承担者,也是市场风险的发现者。而市场风险在很多时候又是隐藏的,不易辨识的。为此,市场管理者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各取所需,成为市场建设的重要支柱之一。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势在必行。

      未来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应包括投资者类别划分、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根据投资者获取、解读信息和风险承受的能力不同,对投资者进行类别区分。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在监管规则、流通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设置不同的条件。相应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越低,其入市要求也越严格。

      

    【作者:侯捷宁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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