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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新资本协议 提升监管水准 2003-08-15 09:02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14日表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在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崭新的面貌和机遇,银监会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新协议,进一步提升国内银行业监管水准。这位负责人还提出建议,在定稿前,新资本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国家实施这一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组织,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被世界100多个国家所采用。此后这一协议经过了数次修订,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全面修改协议,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到今年7月31日,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已经征求完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意见。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银监会对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给予充分的肯定。新资本协议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在一起(又称之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力求把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然而在定稿前,新资本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资本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新资本协议对非十国集团没有约束力。不过,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在全球范围内,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来自市场压力。 这位负责人说,在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不会有较大的改善,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则会提高。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在此还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1988年的老协议,绝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协议。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应该说,中国的银行都在以新协议为切入点,考虑如何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努力缩短与国际化大银行之间的差距。(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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