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提到自12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证券公司人士昨日表示,还需等待证监会的通知文件以明确满足哪些详细条件方可申请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因此最快也得12月展开该业务。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规定》意在为2005年10月修订后的《证券法》提供配套细则支持,对证券公司业务的表述进行适当转换,并吸收了在征求意见期间全社会的反馈建议,为创新业务的申请预留了更宽的空间,“以前对券商的规定是,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增加新业务,现在只要满半年即可。”
《规定》全文中仅有一处提及“融资融券”,但这最受证券公司人士关注。《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该《规定》自12月1日起生效。
昨日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认为《规定》有两层含义,今年12月前不会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也即融资融券试点并非如此前预计的最快11月底就可以做;《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当然也可以找到办法最大化减少12月1日实施日对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影响,一家参加融资融券试点联网测试的券商管理人士说:“假如证监会能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便捷地通知我们融资融券试点需要的材料,让各家券商可以提前准备好材料,12月1日当天马上申请,那是完全可以提高该业务获批速度的。”
否则很难在今年年内看到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正式展开,因为有包括筹备和递交申请材料在内的很多流程需要完成,上述人士对融资融券的进程表示了一定的担忧。“12月1日券商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材料,材料通过的话,然后是证监会现场审查并给予融资融券试点资格,那么年内很难正式启动。”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证监会上述官员解释说,《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是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这样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