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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指日可待 2003-08-13 10:46
近期,市场上又掀起了对券商发债的新一轮关注。有消息称,一些综合类券商已做好了发债的前期准备工作,只等政策上的一声令下。这里所说的政策是指规范券商发债行为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消息灵通人士透露,该管理办法不久将会择机公布实施,这就意味着,券商发债将步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融资渠道不畅是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因为此,券商要求发债的呼声由来已久。对券商来说,通过发债,公司将获得一个稳定的、较低成本的中长期资金来源,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业务扩张规模能力等。 业内人士指出,除去发债带给券商的种种有益之处外,券商发债有可能带来的风险亦不容忽视,这将是管理层在制定《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时着重考虑的因素,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有业内人士预计,不久出台的管理办法将会对发债主体、发债期限、发行对象、发行方式选择、所募资金的使用、债券担保、信息披露、偿债措施安排等方面作出较为严格的制度安排。 此前有媒体报道,就发债方式而言,将被允许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债券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上市交易,而定向发行是指向具有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行,不可上市,但可采用协议等其他转让方式。 据悉,目前准备发债的不少券商纷纷将目光投向了定向发行这一发债方式,因为较之公开发行,定向发行门槛较低,可操作性更强。 根据有关报道,对于公开发行债券的主体,除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外,还将被限定为综合类券商、需符合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等条件;对定向发债主体,除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外,需满足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相关要求。就期限而言,券商发债的期限被限定在1-5年间,依照《公司法》之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所募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有关人士指出,为了保证债券的清偿能力,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并且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由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担任的债券代理人。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将着重对债券的偿债措施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如可能会规定,发行人必须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等有关事项;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等。 此外,为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预计,管理办法中将有可能对发债券商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规定,如要求券商制作募集说明书和其他文件等。(郑文/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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