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浩民
有专家介绍,对于争议颇大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关于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已持同意态度,但同时建议法律应明确相关限制性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专家透露,日前银监会在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中表示,对此表示同意。同时,建议在该法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融资金额应有比例上的限制;二是开放式基金只能在面临大额赎回、或股市出现特别异常波动的特定情况下申请短期融资;三是商业银行要对开放式基金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提供融资时应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债券作为抵押;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和处置手段。法律应允许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有特别交易席位,在其认为开放式基金还款能力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及时对作抵押的股票或债券进行处置。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中都是激辩焦点。反对者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禁止银行资金托市。如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需考虑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会不会带来金融风险。而且,这种融资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基金财产作担保,融资利息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等诸多问题都需研究。再者,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机构,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其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非常糟糕,这时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太大。
支持者则认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给基金管理人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目前,国家已经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承销时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拆借。因此,应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而且,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风险要比一般贷款小,这是因为:第一,作抵押的股票和债券流动性比较强;第二,商业银行接受申请后,有审查和决定贷与不贷的权力;第三,从近一年多的实际来看,开放式基金往往在经营比较好、回报率比较高的情况下赎回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给经营好的基金短期融资,应当不会有大的风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表示,是否删除这一条规定,将在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研究。
专家分析认为,在对该条款作出有关限定的情况下,支持者会是多数。银监会对此条款持支持态度,将有助于该条款的保留。但最终结果如何,还须看今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审议的情况。(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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