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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只需备案即可回购股份
    回购期间不限制现金分红 对回购交易实行实时监察
    2008-10-10 08:52



    作者:申屠青南 谢闻麒 发布时间:2008-10-10 04:4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取消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操作方式,只需备案即可回购股份。同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明确提出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完善监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只需向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便可同时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不再需要等待监管部门审核。而按原来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后,还需在一定工作日内取得证监会无异议函后才能公告报告书,实施股份回购。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新规增加了提高上市公司市场操作透明度的有关内容,强化上市公司在回购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即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或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须公告实施情况。
      与上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删去了“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这一规定,以体现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此外,增加了关于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的规定,以保障有关各方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购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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