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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上报增值税转型方案 减税规模超千亿 2008-09-03 09:30
来源:南方报业网 中国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正逐渐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拟定的可能超过1000亿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日前已上报国务院待批。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尽管该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着,当前宏观形势正在为改革创造最佳时机,抓紧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在成为共识。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转型本身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通过进一步改革使得增值税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并加快推动中国税收立法进程是一个更大的命题。 记者还从地方财税系统人士处获悉,因汶川地震而推迟的上半年财政工作会议将在9月上旬召开,届时各省财政系统要员会齐聚长春。 全面转型有望 记者还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新方案更多参考了此前不久实施的《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试点内容:建议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取消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 而此前,本报记者曾获得的相关说法是,出于稳妥考虑,将要推出的增值税全面转型下一步方案,将很可能首先遵循现行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增量抵扣方案,但同时会考虑在全行业推行。 实际上,从2004年下半年东北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来,改革方案的调试修改一直都在进行。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当时采取的是“增量抵扣”方式,改革试点领域也限定在八大行业。 同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对东北税改的关键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将“增量抵扣”方式转变为“全额抵扣”。2005年,试点方案又从“全额抵扣”再度转为“增量抵扣”。 东北试点启动后,如何向全国推进成为焦点。据本报记者了解,决策部门当时更倾向于三大方案的利弊权衡。 其一,仿照东北模式,分阶段按照产业序列向全国推进,首先可以选择东北试点的六大行业,然后再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其二,同样仿照东北模式,按照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 其三,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应尽快将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为了减少改革成本,在全国推开时可以采取限定抵扣范围(新增机器设备)、实行增量抵扣等过渡性措施。就是所谓的“一步到位”。 而具体实践进程显然是对上述方案综合协调的结果:继东北老工业基地后,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同时,本报记者从地方财税系统有关人士处获悉,上述最新方案如果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最有可能的时机是9月上旬。届时,因汶川地震而推迟的上半年财政工作会议将召开,各省财政系统大员们将齐聚吉林省长春市,上述新方案或将在此次会议上征求意见,并获得进一步的讨论。 该人士同时指出,此改革思路虽基本成型,但正式出台之前仍然不排除做修改调整的可能性。 两大顾虑渐行渐远 种种迹象表明,增值税转型加速向全国推开,已经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前不久,财政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便提出,在下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财政部将“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改革既是最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教授如是说。 刘尚希的根据在于,增值税运行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迫切需要改革,当前是增值税改革的良好时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他担心,随着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负面影响在扩大,尤其是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了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没有增值税的改革,转换发展方式的进程就会被延长,由此付出的经济增长代价就会更大。 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便一直被“千呼万唤”。而之所以迟迟无法推出,两大顾虑始终横亘其间:担心会引发宏观经济过热,担心会过多影响到财政收入。 如今,中国宏观经济正逐渐步入调整期。而4年多地方试点经验表明,既定方案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远小于预期。 有数据显示,2004年7月至2007年底,辽宁省共为试点企业办理抵退税额91.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其中地方分摊25%,约为22.9亿元,平均每年不过6.5亿元,这一数字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程法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对于税制改革,既要静态算账,也要动态算账。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减收,一方面可以迅速转化成企业利润,带来2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会推动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提高效益,税基也就随之扩大。 事实上,伴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增长的逐步放缓,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在冲高回落。选择在财政收入达到历史巅峰时刻加快推进以减税为特征的增值税转型,可谓恰逢其时。 增值税立法:更大的命题 然而,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效应并非其唯一效用,转型本身,也绝非增值税改革的终结。 增值税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实行,被誉为“优良税种”。之所以优良,是因为增值税有三个明显的优点:其一是全覆盖,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全部行业; 其二是全链条,不论任何行业都执行增值税,这个链条是完整的,比如从开矿开始,一直到形成最终商品卖到消费者手中,这个链条都是不断的,环环紧扣; 其三,是全抵扣,正是因为全链条,把前一个链条已经纳过的税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环节该交的税收,增值就纳税,不增值就不纳税,多增值就多纳税,少增值就少纳税,实现税负公平。 这三个条件,构成增值税税负公平的基本条件。 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1400多万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多万是一般纳税人,其余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中,商业的税率是4%,工业是6%,相当于比例税,增值税发票不能互相抵扣。 同时,现行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在商品领域,劳务领域仍是传统的营业税,这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问题仍旧没有解决。 刘尚希教授分析指出,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对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解决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就显得十分迫切,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弱化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不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而增值税的迟迟不能完善,甚至已经大大延缓了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 时至今日,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显得十分薄弱。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外,中国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 而作为税收法律体系母法、统领法的《税收基本法》,虽然先后在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上被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都没有完成立法。 “为什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差距太大,还不具备建立基本法的条件。占税收收入50%的增值税都没有立法,你立个基本法有什么用?你怎么立?如果立了基本法之后,20年之内都达不到基本法的要求,这个法岂不成了开玩笑?”有财税法专家如是说。 该专家指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收入25%左右。只有增值税上升到立法层次,二者相加占中国税收的80%上下,加上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已经出台并在不断修改完善,税收基本法的建立才会比较顺理成章。 而增值税立法,首先要能够自圆其说,要能够说清楚增值税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特征、征收的基本前提条件等一系列问题。(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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