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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须披露大小非自愿追加限售承诺情况 2008-06-30 08:53
沪深交易所昨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8月31日前完成2008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两交易所均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等情况也同时被要求在半年报中披露。通知称,各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深交所还规定,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此外,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通知还说,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作者:熊欣 庄少文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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