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利市场健康发展
12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证监会监管与央行征信对接
28日,即上证指数大跌5.29%的次日,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审计署等五部委会联合发布“中国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下称“萨班斯法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并定于明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与以往规定相比,酝酿两年之久的《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政府与审计机构相互独立的三方监督机制,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与此同时,面对A股熄火以来不断出现的上市公司舞弊案,多数市场人士亦对《基本规范》的纠风效果寄予厚望。
推动企业走出去
国内企业内控制度始于1999年《会计法》的修订,该制度目前主要是根据这部法律以及各部委制订的相关条例和要求。与上述规定相比,即将实施的《基本规范》首次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审计并重的内控机制。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境内的大型企业”扩大为“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基本规范》还新增了监事会对内控的监督内容:内控机构由“有条件再设立”,变为“必须有专门或指定机构”,从制度层面为以往形同虚设的监事会赋予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
《基本规范》规定,国务院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国内首次在企业内控中,制度性地引入政府的监督检查环节。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下一阶段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基本规范》的实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实施成本,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与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趋同乃至等效,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