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
相关文章
  • 多部委密集发声 2024年稳增长思路明晰 (2024-01-11)
  • 上海发布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32条” 大力推动S基金发展 (2024-01-11)
  • 证监会研究明确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 (2022-10-16)
  • 信息量很大!商务部回应美方通过《通胀削减法案》!外国投资者持续看好中国市场 (2022-09-23)
  • 再提经济大省挑大梁!国常会明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季度货车过路费减免10% (2022-09-23)
  • 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部署!五大措施促就业创业 促消费有新举措 (2022-09-09)
  • 国务院减税支持创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提至100% 企业购置设备可加倍计扣 (2022-09-09)
  • 深改委会议要求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2022-09-07)
  • 5家中国企业启动自美退市 证监会:上市退市属资本市场常态 不影响继续融资发展 (2022-08-14)
  • 个人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调整 (2022-05-16)
  • 中财办、发改委、央行、商务部齐发声!力争上半年落地已确定政策 全面加强基建! (2022-05-13)
  • 国务院最新部署 再向中央发电企业拨付500亿元可再生能源补贴 (2022-05-12)
  • 重磅!一行两会同日发声 涉及货币政策、房地产、平台经济等 (2022-05-05)
  •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2022-05-01)
  •  


    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国务院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01-06-14 13:38


        国务院6月12日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如下: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
    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
    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
    为。

      第三条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
    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
    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
    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
    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
    。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
    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
    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
    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
    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
    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
    督。

      第十四条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
    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
    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
    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
    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
    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
    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

    全站计数: 40,438,468, 栏目计数: 6,192,383
    ©2001-2024,沪ICP备05009247号-1, 沪ICP备05009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