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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 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008-04-09 09:25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4-09 02:5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表示,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证监会拟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为此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文件全文见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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