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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出台多项关税政策

    2008-02-19 09:06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2-19 08:0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昨日公告,出台了多项关税政策,提高了含磷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出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部分化肥出口关税提高

      财政部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即调整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另外,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据悉,2007年我国磷酸二氢铵净出口量为143.14万吨,同比增加208.47万吨(2006年为净进口65.34万吨),由于出口增长以及成本推动,2007年底,磷酸二氢铵及复合肥价格较年初涨幅分别达到53.1%和62.8%。而且,2008年初雪灾主要发生地区磷肥产量占全国的41.21%。业内人士估计,当地磷肥生产会受到雪灾的短暂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内磷酸二氢铵的供给。

      部分农业装备零部件“先征后退”

      财政部还发出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还提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另外,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

      通知规定,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等。

      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产品不征

      财政部同时还发出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通知指出,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另外,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通知强调,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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