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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限售股会计处理有规定 2007-11-28 09:41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回答了包括股改限售股如何进行处理在内的10个问题。业内人士指出,“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 根据“1号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雅戈尔所持宜科科技12.84%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不过,根据“1号解释”,雅戈尔对所持中信证券股权的会计处理需要变更一下了。在2006年年报、今年一季报和半年报中,雅戈尔将已流通的中信证券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处于限售期的5959万股中信证券股权则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仍以成本计量,直至这部分股权于今年8月解禁流通。雅戈尔对中信证券的持股成本仅每股1.70元多,而中信证券200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7.38元,差额25.68元,若雅戈尔在首次执行日即2007年1月1日,将处于限售期的5959万股中信证券股权也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在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其年初净资产额将增加约15亿元。 “1号解释”要求,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因此,投资者将来在雅戈尔的2007年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很有可能不是该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74亿元。(初一/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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