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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炒股炒房所得都要单独申报

    2007-11-16 11:42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童颖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新版的个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和今年使用的第一版申报表不同,新申报表对“财产转让所得”一栏进行了细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均需分别填报。另外,《申报表》还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两栏。

      体现合规申报具体要求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徐文惠认为,国税总局将这两种收入分列显示,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合规性申报的具体要求,同时,国税总局也希望了解纳税人这两方面收入的状况。

      徐文惠表示,股票转让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是目前范围最广的两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A股转让所得根据目前税法规定是免税的,且允许盈亏相抵。个人房屋转让所得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免税。

      国税总局将这两种收入分列,可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分析,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核实,如房地产交易所等专业机构。

      另外,记者注意到,新《申请表》中,在股票转让所得这一行表格中,相关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栏目均不要求填列,纳税人唯一需要提供的信息就是年所得额的具体数目。

      徐文惠向记者介绍道,目前股票转让所得还仅需申报,暂时不需要纳税。纳税人填列此项目时,若转让盈亏为正数,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盈亏为负数,则填零。“国家希望了解这两方面的收入在纳税人收入中占了多大的比例,这也是如今的热点问题。”徐文惠说。

      在实践中不断细化

      新版《申请表》中,还新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两项。普华永道税务部总监卜新华解释道:“原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有年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例如,年所得额100万元,但需要纳税的所得额并不一定是100万元,部分收入是属于减免范围。因此,需要明确列出应纳税所得额。”

      徐文惠也表示,《申请表》是在不断地完善更改的,一年以来,国税局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将《申请表》进一步细化,对各方面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单独列出“减免税额”一栏,对更好地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也具有督促作用,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目前有10项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各类补贴、探亲费、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举报所得奖金;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用房所得;各类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工资等。还有三项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烈属所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新闻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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