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权转让收入、股利、股息等须上缴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以及编制审批原则;同时,各级财政部和各级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具体分工,意见也分别给出了更清晰的划定。
但该《意见》仍旧未给出是该按行业还是按“一对一”,或其他方式来收缴国有企业资产收益,且收取比例也未提及。
明确收支范围
《意见》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以外,此次还明确要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要被纳入预算收入。
另外,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收入。
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则覆盖三大方面,包括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有专家表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将是这部分收益的受益人之一。其次是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第三,还有一些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特别指出的是,国务院再次确定,国企收入在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要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实施单独编制
在今年5月国务院提出要研究部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来,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尽快完善我国的《预算法》以及建立《国有资产法》。 《意见》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实行单独编制,有区别于原有的政府公共预算,也就区分了市场性盈利和非市场性盈利两大部分。预算支出则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此外,针对政府主管部门权责界定,国务院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审核预算草案;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等。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监管企业上交资本收益为主,还要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等。
《意见》还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而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