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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有望8月启动

    2006-05-26 09:09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记者 朱茵 上海报道  

      “为了进一步调试系统,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时间比原计划晚一些,预计在8月份正式启动。”一家正积极准备融资融券业务方案的创新试点券商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有关业务资格、帐户体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业务门槛设定七个条件

      《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证券公司申请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7个条件: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二是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三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四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且三分之一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已上线运行;五是财务状况健康,最近三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六是技术系统符合规定,且已完成交易、清算、账户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大集中,对历史遗留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另库存放、集中监控;七是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业内人士表示,在试点阶段,申请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那么,哪些券商会进入第一批试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家创新试点券商的有关人士说,现在最关键的是要看流程是否通畅,技术系统是否完备以及风险控制是否有效等。现在几家准备充分的券商都在积极争取资格。

      哪些投资者可参与

      业内人士表示,业务开展初期会首先考虑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其中包括有需求的机构客户。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与客户签定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在具体流程上,证券公司需要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对于那些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则不能列入融资、融券客户范围。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初始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折扣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值得关注的是,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两类账户如何开设

      业内人士介绍,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分别开立两类账户用于证券和资金存管。证券公司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而银行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需要分别开设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其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此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公司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还会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融资融券限额是多少

      券商收取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为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多大比例?对于投资者关心的这些问题,《管理办法(草案)》虽有所涉及但未进行量化。而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并分别按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证券公司对单一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应当立即停止融出该种证券。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融券卖出指令。

      业内人士介绍,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将由证券交易所作出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需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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