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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申请须拿大股东最新财报 2003-06-22 22:10
记者 丁韬 首发、增发和配股的拟发行公司,应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最新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这是中国证监会在最新修订的“第四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中明确要求的内容。除此外,这份文件还明确解释了拟发行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其他重要问题。 其中,对首发公司来说,需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还应出具主要税种的期初未交数、已交税额、期末未交数、有关税收优惠的详细说明,并提供其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 此外,发行人还应该注意,在提供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原始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时,不同情况的公司需要提供的内容有所区别。 其中,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应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包括: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的原始财务报告,这份财务报告又包括股份公司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告。对定向募集公司或已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其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在需要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方面,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应提供: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等。 定向募集公司或已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其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 发行人律师应对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表明该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材料一致。 相关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还应对发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尽责调查,并妥善保存与纳税情况相关的工作底稿。(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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