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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融资重启 “新老划断”起步

    2006-05-08 09:0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若与新《管理办法》没有冲突,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申请仍然有效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以恢复再融资为开端的“新老划断”正式提上日程。

      此前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申请,如果与新《管理办法》没有冲突,仍然有效;如果不符合规定,将重新审核。

      《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增发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发行可转债的,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公开增发股票和发行可转债时,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公开发行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界定了何谓“发行失败”,即代销期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资金等。“附认股权公司债券”被重新定义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新老划断”正式提上日程。此前,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老划断”将分三步走。一是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二是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三是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IPO。在时间安排上,股改完成半年以上的公司方可实施对社会公众的再融资,首次公开发行率先在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省区启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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