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晓云财经 >> 经济动态 >> 行业及区域经济动态
IPO重启进入倒计时 券商“五一”加班做准备 2006-04-30 21:39
作者: 出处:《财经》 时间:2006-4-30 4月28日,“五一”长假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也是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周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12天,中国证监会刚刚公布了再融资的相关管理办法,业界人士反响强烈,5月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发表了相关评论。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银国宏指出,“这个消息与再融资管理办法一样,不过是掉下来的‘第二只靴子’”,“现在推出有关的融资管理办法,说明证监会认定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其中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 “这一管理办法详细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发行条件,与《证券法》、《公司法》结合得更加紧密。”中信证券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马尧说。 在这份文件中,首次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二者设定为替代性指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发行人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者甚至为负数,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即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十倍。 “过去,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多是考察利润、股本等因素。现在对现金流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反映了管理层希望引进优质企业的倾向。”马尧说。 此外,《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督,目的是督促中介机构加大审慎核查的力度,慎重发表专业意见。文件中规定,中介机构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应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此外,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 预先披露制度的实施,建立了一个强化市场对发行人进行约束的新机制。《管理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二是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三是预先披露的内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这次(政策)有很多创新。”马尧说,“券商五一假期全都得加班了,得为即将重启的IPO做准备。”
首页|实战基金|科学测市|公司评估|特别视点|西点股校|八面来风|周边市场|经济动态|商品及期货|本站声明 相关链接: 和讯个人门户|搜狐博客|中金博客|博客之星
点击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