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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稿更充实严谨 2003-06-20 08:52
记者 浩民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即将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内容将更充实,规范将更严谨。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条件、资质,以及基金财产的运用,都会作更严格的要求。 据介绍,二审稿共十二章、100条,分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二审稿主要规范了信托制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二审稿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条件、资质作了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低于一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要求有良好的资信,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五年以上从事基金管理或者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经历。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发,二审稿新增条款,将现有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审稿强调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并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的投资或活动的规定。如不能向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不能买卖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于持有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不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于去年8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的。之后,对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移交到法工委。今年全国人大换届以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与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协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出二审稿,提交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在修改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公司制基金与信托制基金不同,而且我国实践中也没有;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完全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二审稿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范围,依据有关方面的建议,考虑现实情况,二审稿采取了从严为好的态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还有一个不断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的过程,像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可向商业银行融资的问题,尽管二审稿中保留了这一规定,但有关方面还存在着不同意见,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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