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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有重大修改 2003-06-19 08:14
记者 钟言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即将于下周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去年的初审稿相比,将有重大修改: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缩小了担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机构范围;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有专家说,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而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等。 专家指出,对于市场一直关注的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草案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利交给国务院。另外,二审稿在表述方法上还可能会有变化:初审稿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而二审稿可能会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机构,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批准的机构。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型基金,二审稿将会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界定,尽管此前业内曾有过分歧与争论,有相关人士认为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采用国际惯例,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但专家透露,考虑到国内的实际历史沿革以及界定的清晰,此次草案还是使用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叫法。 在初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有业内人士指出,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范围将只会分别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 有专家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直是基金立法的宗旨。二审稿将会考虑通过加强持有人的权力,使其权益通过持有人大会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二审稿有可能考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这将使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体现,也会使保护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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