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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被扣押冻结股票可依法出售

    2006-04-10 08:15





        记者 夏丽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明确,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

      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时,要做特别处理。比如,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帐户。

      《规定》强调,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实必须相符。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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